消防控制室是建筑內消防設施的“心臟”,是指揮火災撲救引導人員安全疏散的信息指揮中心,如此重要的崗位竟有人持假證上崗!還不忘借機從中牟利。
近日,浙江嵊州市的錢某,因買賣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為保住崗位購買假證還借機賺差價。
5月16日,浙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隊在對一高層住宅小區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陳某無法執行監督人員提出的消防設施操作指令,不會正常操作消防控制主機及自動消防設施,經對現場張貼的陳某持有消防職業證書復印件的核查,判定該證書涉嫌偽造。
大隊立即對該案件進行立案調查,查明該偽造證件系從錢某處購得,錢某的行為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隊將調查情況移送嵊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經嵊州公安調查,在2018年2月份左右,錢某所在單位要求錢某盡快考取消控職業資格證,否則將對錢某進行崗位調整。
為保住崗位,錢某添加了一名販賣證件的微信好友,以1800元的價格為自己購買到一張消防職業資格證書。錢某的朋友陳某和同事章某也有購買證書的意向,于是錢某有意抬高價格,并從中賺取1000元的差價。
不久后,錢某等人如約收到證書,并憑借假證,都如愿獲得小區物業的消控員職位。
錢某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9月22日,經嵊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錢某買賣偽造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的行為,妨礙了國家機關對證件的管理,其行為已經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錢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
一旦發生火災,值班人員不熟悉相關業務,不具備處置能力,將可能釀成大禍!